1、未正確掌握靜脈輸液的適應癥或/和禁忌癥
靜脈輸液前,應認清靜脈輸液的適應癥與禁忌癥。
其適應癥為:輸入藥物,治療疾??;補充營養,供給熱能;糾正水和電解質失調,維持酸堿平衡;增加血容量,維持血壓;利尿消腫。
其禁忌癥為:不能經靜脈途徑給藥的藥物或輸注的液體。靜脈留置針適用于需長期輸液者,靜脈留置針材料柔軟,不會對所留置的血管造成傷害;保護血管,減少病人因反復受穿刺而造成血管的損傷以及精神上的痛苦;為搶救提供有效的治療通道。
違反上述技術常規,造成嚴重后果的,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。
2、輸液前準備不充分
靜脈輸液前應做好輸液前的準備工作。
如:患者輸液前應囑其排尿,避免輸液中上衛生間;準備好輸液溶液(遵醫囑備藥液)、注射盤、瓶套、開瓶器、小墊枕、止血帶、膠布或輸液貼、輸液架,必要時備小夾板、繃帶、約束帶等一般用品,以及輸液器、紗布、備用針頭,必要時備留置針與靜脈帽等無菌物品。
未做好上述準備工作,匆忙輸液造成不良后果的,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。
3、未嚴格執行查對制度
靜脈輸液前應做好輸液前核對工作。
認真核對藥物(藥名、濃度、劑量和有效期),檢查藥瓶有無破裂,藥液是否混濁、沉淀或絮狀物等。還應將用物攜帶床邊,核對床號、姓名,向病人解釋,以取得合作。
未認真執行“三查八對”,輸錯病人;未仔細檢查藥品與液體質量,輸入不合格液體,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,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。
4、未遵循長期輸液或給昏迷者、小兒輸液的特殊技術要求
對上述患者,需根據病情、輸液量、年齡及合作情況選擇靜脈。
需長期輸液者,注意保護和合理使用靜脈,一般從遠端小靜脈開始,并有計劃地使用,必要時使用靜脈留置針?;杳哉?、小兒不合作的病人可選擇頭皮靜脈輸入,四肢輸液時可用夾板固定等適當約束。病人有周圍循環衰竭,四肢靜脈不易穿刺者,可采用頸外靜脈、鎖骨下靜脈、股靜脈穿刺輸液。
未遵循上述操作常規,造成嚴重后果的,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。
5、未嚴格執行無菌操作
注射前,要求用2%碘酊和70%乙醇或僅用3%絡合碘消毒瓶塞,根據醫囑加入藥物,并且消毒注射部位的皮膚。未嚴格執行無菌操作,并發感染,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,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。
需24小時連續輸液者,每天更換輸液瓶和輸液器。否則,造成院內感染等嚴重后果的,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。
6、不遵守操作規范,導致空氣栓塞
靜脈輸液前,要將輸液管內氣體一次排盡,不能留有空氣。
輸液前應檢查輸液器各連接部是否銜接緊密,不易滑脫;并要排盡輸液管及針頭內空氣;藥液滴盡前及時更換溶液瓶;加壓輸液時,不得離開病人;輸完后及時拔針或封管。
未嚴格執行上述技術操作規范,導致空氣栓塞,造成嚴重后果的,可認定為醫療事故。
7、藥物嚴重外滲未及時處理
靜脈輸液,在見有回血時,才能放松止血帶和調節器,開始輸液。
在頭皮內靜脈輸液時,注射如誤注入動脈,則回血呈沖擊波,推注藥液阻力較大,且局部迅速可見呈樹枝分布狀蒼白,有的病兒出現痛苦狀或尖叫。
輸液過程中應加強巡視,耐心聽取病人的主訴,嚴密觀察注射部位有無腫脹,針頭有無脫出、阻塞或移位,輸液管有無扭曲受壓,輸液速度是否適宜等。引發嚴重后果的,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。
8、輸液過快
注意控制輸液速度。根據病人的年齡、病情、藥物的性質調節滴速:一般成人40~60滴/分,兒童20~40滴/分;年老、體弱、嬰幼兒、心肺疾患者輸液速度宜慢;高滲鹽水、含鉀藥物、升壓藥輸入速度可稍慢。頭皮內靜脈輸按病情和年齡調節滴速,一般不超過20滴/分。
輸液過快,造成病人心衰或其他嚴重后果的,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。
9、未注意配伍禁忌
靜脈輸液應根據病情需要,有計劃地安排輸液順序。若需加入藥物,應注意配伍禁忌,使之搖勻,檢查清晰度,若為刺激性強的藥物應確知針頭在靜脈內方可使用。
違反藥物配伍禁忌,造成不良后果的,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。
10、未履行告知、協助義務
靜脈輸液時,醫務人員應協助病人擺好體位,冬季勿暴露注射肢體,以免著涼。囑病人如發生溶液不滴、注射部位腫脹或全身不適等情況及時告知,以便處理。
未履行上述告知、協助義務,造成不良后果的,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。
11、未按規定做好記錄
靜脈輸液時,護理人員應在輸液卡上記錄所輸液體時間和滴速并簽名,將卡掛在輸液架上。
未按規定做,導致輸錯液體或病人,引發其他嚴重后果的,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。
12、未按規定使用靜脈留置針
使用靜脈留置針時需注意,固定要牢固,避免過松或過緊;注意保護有留置針的肢體,在不進行輸液時,應避免肢體下垂姿勢,以免由于重力作用造成回血堵塞導管(對能下地活動的病人,避免在下肢留置);每次輸液前后,均應檢查穿刺部分及靜脈走行有無紅、腫,詢問病人有無疼痛與不適。如有異常情況,可及時拔除導管進行局部處理。對仍需輸液者應更換肢體另行穿刺。
未遵守上述技術規范,導致患者不良后果的發生,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。